毒品管制是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从顶层设计了关于毒品管制的制度框架。国务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品和的管理。同时,各地通过地方立法,不停地改进革新毒品管制制度机制。本栏目以系列文章介绍我国毒品管制制度的发展及创新。本文介绍地方立法在预防性毒品管制方面的制度创新。
我国禁毒法第19至23条和第29、30、58条,规定了带有预防性的毒品源头管制制度。一是对国内的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并推广替代种植。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这是从经济根源方面治理境外罂粟种植问题的中国经验。对此,《云南省禁毒条例》第52条专门规定,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境外毒品原植物替代发展的协调、服务和指导。二是在前端用力,明确警戒、监测、检查相关制度。国家把确定的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品储存仓库,列为重点警戒目标。海关、邮政实行日常性的检查、巡查制度。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三是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四是对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实行紧急控制措施和双重报告制度。案发单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委托测试谱图实名登记和谱图报备制度。例如,《山西省禁毒条例》第21条规定,对具备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制造能力的企业和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信息库;加强可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的检验测试仪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委托测试谱图实名登记和谱图报备制度。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定性分析的检验测试仪器持有者接受委托检测的,应当在完成检测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和委托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例如,《浙江省禁毒条例》第17条规定,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药监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和溴素实行溯源管理制度。对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因转产、停产,需要转让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具备受让资格的企业转让,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转让的品种、数量和受让企业名对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对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来制造毒品的物质,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药监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禁毒监控物质清单,加强有关产品流向监控和预警,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单位发现尚未列入管制目录的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来制造毒品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单位内部建立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度。例如,《上海市禁毒条例》第18条规定的,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建立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度。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四,对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信用评估并公布的制度。如《广东省禁毒条例》第23条规定,公安、卫生健康、食品药监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信用评估,并把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香桂油等物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重庆市禁毒条例》第24条规定,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该条例第52条还规定,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针对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的涉毒背景审查制度。例如,《山西省禁毒条例》第24条规定,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进行涉毒背景审查。第二,针对驾驶人员的吸毒筛查制度。例如,《山西省禁毒条例》第25条规定,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员吸毒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天津市禁毒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其从事驾驶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针对关键性岗位人员的吸毒筛查制度。例如,《天津市禁毒条例》第28条规定,招聘国家工作人员和征招公民入伍,应进行吸毒人员信息核查比对,并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进行吸毒检测。《山西省禁毒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所在单位理应当予以调离,并对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火车、城市轨道交通、航空器等信号、指挥岗位;电力、燃气、供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中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岗位;高空等危险工作岗位;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前款规定的单位理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网络运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巡查监测制度。例如,《山西省禁毒条例》第2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网上涉毒信息巡查监测制度,发现其用户利用网络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类似的规定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34条。第二,邮政、快递、物流、仓储等企业的禁毒管理制度。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29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仓储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过机安检制度,相关单据、凭证资料、电子信息档案等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一年。发现客户委托寄递、运输、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寄递、运输、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寄递、运输、仓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第三,汽车租赁中承租人身份信息保存制度。例如,《福建省禁毒条例》第25条,规定,汽车租赁企业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保存相应信息不少于一年。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第四,从事化学品贸易、新化学物质合成、检验鉴定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禁毒安全管理制度。例如,《浙江省禁毒条例》第18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采取比较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禁毒监控物质流入涉毒渠道;利用核磁共振波谱仪等设施设备开展化合物分子结构检测的,应当实名登记送检人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并在检测后五日内通过数字化平台将送检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对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出租或者转让反应釜、离心机等设施设备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信息、出租期限、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数字化平台将出租、转让情况对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1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全面推广数字化等技术方法的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沿海船舶易靠岸区域等重点区域和边检口岸、火车站等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贵州省禁毒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禁毒管理、戒毒康复、毒情分析等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10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开展禁毒监测预警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归集、分析、研判、使用、交流,以及戒毒服务管理等工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理应当及时、准确向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提供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类似规定着眼于科技赋能,提升禁毒监测预警能力。(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